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求助费用。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本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