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释义】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者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

  本条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此处需要注意的是:(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只适用于合同案件;(3)所约定的法院必须是本条规定范围内的法院;(4)必须用书面形式约定;(5)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