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释义】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符合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而要求他们退出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是申请回避。申请应该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释义】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符合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而要求他们退出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是申请回避。申请应该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