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