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