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在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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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在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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