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释义】

  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有权通过互相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以终结诉讼。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