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71、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0-22、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