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释义】

  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对,以确认其证明力的活动。质证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本条是关于公开质证的规定。质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收集的。质证还必须逐一进行,并在公开开庭时进行。但是,也存在公开质证的例外,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注意,不公开质证仍是要质证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1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