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释义】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