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释义】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释义】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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