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释义】

  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后,诉讼过程中, 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

  代理权的解除,是指在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委托人收回诉讼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权而中止双方的诉讼代理关系。

  当事人在诉讼代理人的发生变更或解除后没有书面告知法院的,对法院及对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未变更、解除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