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释义】

  委托送达,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