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解失败后的措施的规定。调解是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旨在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机制。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得到更大程度的尊重和体现,法律不强迫双方必须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程序相当于自行终结。此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法院判决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至于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协议所作出的承认或让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9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