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102、104、10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15条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