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以及组织和个人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方面的义务。

  为了能获得反映大气变化真实自然状况的探测资料,设置气象仪器和装备的气象观测场应当选在能反映一个地方大范围的气象要素的特点,不受局地地形影响的平坦、空旷之处,要尽可能避开山体、水面、高大建筑物以及树木的影响,也不应选在当地最多风向的下风方,在气象探测场周围10米以内不能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如果气象观测场四周有障碍物,场地边缘与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应为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成排群体障碍物则至少应在10倍以上。为了保证高空气象探测和雷达探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使测得的数据准确可靠,要求在其工作场所附近不得有干扰或影响探测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为了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依法保护,《气象法》特别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本条所指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须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