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释义】本条规定了禁止从事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

  一、规定了禁止从事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使一些原处城镇郊区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受到影响,甚至遭到破坏,严重影响到气象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据了解,目前全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被迫搬迁,甚至是一迁再迁,这不仅影响了气象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了气象资料序列的均一性,也造成了国家经济上的损失,为此,《气象法》专门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列举,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的活动;二是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三是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二、规定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本款明确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这些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必将大大改变当前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不力、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日益严重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