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释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一直受到干旱、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的威胁,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大雾也成为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重要灾害。增雨雪、防雹、消雾、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将随着手段的现代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国民经济建设,尤其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与协调,但是,以往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不够明确,有效的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影响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总体效益。因此,《气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职责,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大气科学的范畴,是云雾物理学在气象工作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为了有效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本条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强调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防御气象灾害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具体实施需要多部门和多单位(如空军、民航等)的合作,而且随着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不断发展,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过程中,更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合作。因此,十分有必要在《气象法》中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是一项高科技工作,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要使用飞机、火箭、高炮等作业工具,对安全性要求比较高,需要具有掌握科学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的技术手段,科学地确定作业地点。本条明确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以便依法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管理。由于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航空器飞行安全以及其他作业工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涉及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等,因此,在本条中强调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至于本条规定的有关具体要求,在今后制定行政法规时还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