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

  一、第一款是关于制定国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行动方案,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具体目标方案、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对各部门和沿海各地区的要求、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投资等内容。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确立,是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即根据不同海域的功能来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整体规划。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国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根据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制定一些特殊的、专门的内容,但其内容的确立,也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本款所称区域性,是相对于我国全部管辖海域而言的局部海域,有时也指传统意义上的海区划分,即国家为管理的需要把管辖的海域划分为不同的海区,如渤海区、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等。关于“区域性”的提法,来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区域”的规定。区域合作组织是指处于同一海区的不同地方组成的合作组织。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指以某一海区或者一定海洋区域为单元制定的海洋环境规划。

  二、本条规定,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里的国家即是指国务院。所以把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主体定为国家(即由国务院行使此项权力),而不明确规定由某一部门行使这项权力,主要的考虑一是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有关部门的力量,而新一届政府通过的“三定方案”,只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拟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未明确国家海洋局拟定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由谁批准。二是在起草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对于由哪个部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有很大争议,鉴于对这个问题需要做更为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进一步论证,所以将这一职权暂时交由国务院行使。

  三、第二款是关于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地方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规定这一款内容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重点海域的海洋环境。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努力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好重点海域的海洋环境。对于如何实现这样的目标,本款规定,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的方式来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