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草原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草场轮牧,消灭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的制度。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载畜量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逐级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止草原沙化的规定。

  一、草原过载放牧是造成土地沙化严重发展的最突出原因,因此第一款要求草原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据统计,建国以来,我国牧区家畜由2900万头(只)增加到9000万头(只),而同时草地(牧场)面积却因开垦、退化、沙化而逐年减少。在沙化土地地区,草场牲畜超载率高达50%~12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300%。长期以来,畜牧业是以牲畜头数多少来衡量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而不管草场承载能力,导致草场严重过牧退化,再加上多数地方没有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硬指标与政绩考评挂钩,致使一些干部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注重眼前利益,进行掠夺式的开发、经营,造成自然资源不断破坏,环境不断恶化,沙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张。科学研究表明,只有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科学的办法,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畜牧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草场轮牧,消灭草原鼠害、虫害,才能保护好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因此,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第二款规定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制度。这是防止草原沙化的一项紧迫而又必须的法律制度。从可持续发展出发,一个地区的草场要保持稳定、持续的生产能力,就应当按照这个地区草场实际产草能力以及所能承担的供草能力来确定实际饲养牲畜的数量,这样草场的利用就不会超过其承受能力,草场资源才能得到保护和发展,土地才不会发生退化和沙化,也只有这样才能持续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在产草量一定的情况下,多养不但不能多得,相反,养得过多,牲畜半饥半饱反而会多养少得。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畜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普遍采用这种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一些草原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和实践,但是要真正执行好这项制度,还需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出载畜量标准和相关规定,并逐级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