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规划编制的依据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防沙治沙规划编制依据的规定。防沙治沙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与部署。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沙化土地所处的自然条件,其中包括:(一)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我国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北地区,可以将我国沙化地区大体划分为五个类型区:一是干旱的沙漠边缘及绿洲类型区。该区主要包括新疆、内蒙古西部及甘肃河西走廊等地区113个县(市),全区沙化土地109.06万平方公里。二是半干旱沙地类型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和宁夏等10个省(区)的165个县(旗),全区沙化土地25.32万平方公里。三是高原高寒沙化土地类型区。该区主要包括西藏、青海两省区的81个县,全区沙化土地34.9万平方公里。四是黄淮海平原半湿润、湿润沙地类型区。该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的平原地区、山东、河南郑州以东和安徽、江苏的北部共209个县(市),全区沙化土地3.16万平方公里。五是南方湿润沙地类型区。该区主要包括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等省区市283个县,全区沙化土地1.86万平方公里。(二)沙化土地的土地类型。沙化土地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流动沙地(丘),是指植被盖度小于10%的沙地或者沙丘;二是半固定沙地(丘),是指植被盖度在10~29%之间,而且分布均匀,风沙流活动受阻,但流沙纹理依然普遍存在的沙丘或沙地;三是固定沙地(丘),是指植被盖度大于30%,风沙活动不明显,地表稳定或者基本稳定的沙丘或者沙地。(三)沙化土地的植被状况。沙化土地上的植被总的来说都是较为稀少的,但也并非绝对没有,有的地区曾经是草木茂盛区,但由于人为破坏而变得较为稀疏了,但通过保护、治理是可以恢复的。(四)沙化土地所处的气候和水资源状况。沙化地区有的干旱少雨,风大沙多,年降水量在200毫米以下;有的干旱多风,年降水量在300~400毫米之间;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相对较丰富;有的干旱、寒冷、风大,光照强,年降水量不足100毫米。(五)土地沙化程度。沙化地区有的是一望无际的大沙漠,这部分地区可以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的固定沙丘活化,流沙面积迅速增加。沙化土地所处的自然条件不同就决定了所采取的保护、治理措施也不相同。因此,在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时必须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的主攻方向,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和技术措施。

  二、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沙化土地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防沙治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治理沙化土地改变沙区人民恶劣的生存环境。同时,沙化土地也是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治理时要整体考虑周围的生态,以免造成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在治理沙化土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沙化土地的经济功能,这也是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时的一个依据。沙化土地经过治理可以使“废沙地”变为“益沙地”,在沙化土地上要效益,如通过治理沙化土地而举办的种植业、养殖业,综合利用、加工利用治沙资源,经治理沙化土地而形成的土地而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等都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要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也就是在现有技术和条件下难以治理或者根据生态的需要不需要治理的戈壁(全国约有67万平方公里)和原生性沙漠(约有49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已经沙化的土地(约为168.9万平方公里)的2/3,即116万平方公里,将这部分沙化土地规划为封禁保护区,对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严加保护,通过建立封禁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这一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是停止一切导致这部分区域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二是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三是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四是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的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五是进行重大工程建设要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本法在沙化土地的预防一章中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即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范围内的移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上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规定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