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震减灾工作方针的规定。

  一、工作方针即为某一领域中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各项工作的总原则,也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必须体现的指导思想。

  本条确立了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循的总的原则。这一总的原则是在总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进行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产生的,是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从事防震减灾工作宏观性的要求,防震减灾法将这一总的原则确立为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作为防震减灾的工作方针,它要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时应当抓住工作中心和核心环节。本条确立的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既突出了预防工作是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所必须关注的工作重点,同时又强调了防御与救助两个方面的工作必须相互结合,才能收到减轻地震灾害的效果。

  二、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对地震工作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支持,随着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地震工作也获得了不断的壮大和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对地震工作的要求也不同,地震工作为适应国家的需要也不断地调整其工作内容和重点。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国家不同的战略方针,阶段性地调整地震工作的方针,体现了我国地震工作的沿革和发展状况,防震减灾的提法正表明了我国地震工作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以预防为主”的思想,是1966年邢台地震后首先由周恩来总理倡导的。根据周总理当时的多次讲话和指示中所强调的基本点,1972年正式归纳成“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土洋结合,大打人民战争”的地震工作方针。1975年海城地震后,又作了一些修改,强调要“依靠广大群众做好预测预防工作”。实践表明,尽管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上述方针不尽完善,但这个方针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以预防为主”的核心思想,一直指引着我国地震工作健康地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随后,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战略方针,这就成为地震部门重新确定地震工作方针的基本出 发点。

  在总结海城地震、唐山地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的地震工作方针调整为“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多路探索,加强地震预报和工程地震的研究,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减轻地震灾害,发挥地震科学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三、1987年12月,联合国第42届大会第二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由87个会员国提交的关于《减轻自然灾害十年》提案(169号决议),决定20世纪最后十年为“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International Decade for Natural Disaster Reduction,简称 IDNDR),旨在通过一致的国际行动以减轻由于诸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自然因素引起的灾害对各国、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所造成的生命危险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停顿等问题,号召所有国家政府积极参与此项计划,并建立相应的国家委员会,以领导和协调开展减轻自然灾害的活动。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减轻自然灾害,特别是对地震这类突发性灾害尤为关注。唐山大地震的教训表明,一次大地震的发生可以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做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坚决地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震前的防御工作。但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人类还不可能控制地震,地震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做好震前防御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实施有效的救助。震后救灾与重建是防震减灾的四个环节之一,这表明,救灾活动对于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救灾是各国政府在灾害管理方面的基本责任,救灾的组织和实施不仅是政府效率的反映,也是政府形象的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国政府一向重视和关心灾后的救助工作,不仅迅速、有效地组织灾区的自我救助,也及时、有序地组织全社会的救助。历次地震的救灾实践表明,救助工作不仅对挽救灾区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灾区生活的恢复和安定以及对灾区的社会恢复与重建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强调了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防震减灾工作方针的制定,首先必须着眼于灾害,其次,这个工作方针必须覆盖灾害的全过程。所以,进入90年代,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调整为: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四、不同历史时期,地震工作方针的表述有所不同,但以预防为主的核心思想却从未改变。这一方面表明,对于各种灾害,预防为主是普遍适用的,更重要的是,这一指导思想表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