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鼓励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规定。

  国家鼓励捐赠、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的原则和措施,是本法中的重要内容。国家对公益事业的鼓励,根据本条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家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担负着募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兴办公益事业,实现公益目的的责任,在公益事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作为国家,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应为他们解决困难,做好服务工作。这也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职能的体现。第二,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国家对捐赠人的鼓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上,根据本法第四章的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二是政治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于在公益事业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应当给予公开表彰。

  应当注意的是,在捐赠中,有的捐赠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接受公开表彰比如有的捐赠人认为做好事应当不留名,不愿张扬自己的捐赠行为;有的华侨不愿让居住国知道自己向国内捐赠财物;有的怕捐赠后引来各方面的摊派,等等。因此,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表彰有关捐赠人时,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如果捐赠人确实不愿公开自己的捐赠行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