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包括: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依据《宪法》的精神,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对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又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职工群众当然有权参加对这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工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由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

  二、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是各级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的重要内容。依照本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