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释义】本条是关于境外向国内公益事业捐赠物资的减免关税的规定。

  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外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它们又都是独立的关税区,因此,从关税区角度讲也属境外。捐赠的主体,包括境外个人和组织。组织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捐赠的物资是指实物,如汽车、电器、药品、字画等。

  为了鼓励境外向国内公益事业捐赠,促进国内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境外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给予减免税的优惠。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自愿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口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关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规定,进口科教用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待遇。

  境外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由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优惠,其他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比如侨务、民政、教育等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捐赠,必须符合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才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比如,捐赠的物资必须是捐赠者合法取得的物资,受赠主体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必须是无偿的、不求回报的,捐赠不能附加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