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将在第四十五条的【释义】中作介绍。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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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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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将在第四十五条的【释义】中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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