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文注释

  对累积记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累积记分制度的实质是一项行政强制性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目的是纠正违章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二是累积记分制度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三是对于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主管机关扣留其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四是对于重新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本条同时规定了对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奖励措施,即可以在经过更长的期限后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