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分道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条文注释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首先,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应分道通行。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道设在道路的中间,是以划线来加以区分的,通常划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非机动车道一般是在机动车道的两边;人行道是在非机动车道的两边。有的道路可能仅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行人要在道路的两边通行。其次,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靠道路的两边通行,这样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都比较安全。

  “道路的条件”,是指道路的宽窄、道路质量的好坏等。“通行的需要”,是指道路所处的位置是否主干道、车辆的流量和人的流量大小等。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