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应当依法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

  1.城乡统筹原则。这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制定和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就要将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发展统筹考虑,适应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各方面的需要,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居民均衡地享受公共服务,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基本形成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目标的实现。

  2.合理布局原则。规划是对一定区域空间利用如何布局作出安排。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就是要优化空间资源的配置,维护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效率,促进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镇、乡和村庄的有序健康发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中的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都要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

  3.节约土地原则。人口多、土地少,特别是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建设活动,要改变铺张浪费的用地观念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必须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做到合理规划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本法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4.集约发展原则。集约发展是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最佳选择。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认识我国长期面临的土地资源缺乏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是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城市和镇必须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必须依法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定职权编制城乡规划;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和修改规划,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要加强对已经被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依照本法取得规划许可,对违法行为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了要遵守城乡规划法以外,还要遵守土地管理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的规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能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贪大求洋,盲目扩大发展规模、提高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