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原则的规定。

  一、我国土地资源紧缺,能源需求量大,城镇地下空间的利用具有节约土地和能源的特征。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加强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统筹利用,是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按照本条规定,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一项涉及众多因素的系统工程,坚持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停车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生产贮存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城市防灾的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地面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建筑功能,做到地上地下相互协调,互成体系。为此,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目标、功能、布局和规模,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在详细规划中,要结合各项专业规划,提出地上地下空间的衔接要求,对各项建设进行具体安排和设计。同时,开发和利用活动还要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2.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开发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例如,可结合人防工程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在用地紧张的中心地区,建设地下停车、地下商场等公共设施,缓解地面空间的拥挤;可以结合人防工程的建设,在居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及服务居民的日常服务设施;历史文化遗存丰富的城市,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同时,还要注意地下文物遗址的保护。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规划实施的步骤和措施,合理确定地下设施的建设时序和规模。防止盲目攀比,追求不恰当的大规模、高档次。

  3.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由于城市地下空间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在开发利用中,要注重防火、防意外事故措施的制定,做好地下设施防水工程等各项防护措施的建设。

  此外,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还要充分考虑与物权法的衔接。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城镇地下空间利用要统筹考虑空间使用权的问题,防止出现由于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不当,发生阻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导致城市安全设施无法完成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