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规定。

  当前,我国城市化和城市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从粮食、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的角度出发,建设标准并非越高越好,发展速度并非越快越好。城乡的建设和发展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进行,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扩大和土地利用的需要,又要从土地、水、能源供给和环境支持的可能出发,量力而行。同时,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既要保证城市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又要高度重视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做到发展与保护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高。城乡建设不能脱离实际,要防止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更不能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还应充分尊重群众意见,要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的人居环境。在实施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好城乡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