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要求的规定。

  一、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是指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按照本条的要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根据土地、水等资源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开发建设的规模、强度和时序,坚持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防止盲目开发。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还应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各项交通设施的布局,合理配套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防止讲排场、搞形式,盲目追求形象和高标准。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还应当坚持保护好大气环境、河湖水系等水环境和绿化植被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要避开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防止破坏现有的历史文化遗存。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还应充分考虑保护城市的传统特色,要结合城市的历史沿革及地域特点,在规划建设中体现鲜明的地方特色。另外,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还应坚持统一规划和管理,要依法统一组织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开发区应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