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条文注释

  本条的社会动员机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提高全民危机意识机制和能力建设机制;二是社会成员参与机制,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准备、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秩序、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