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正、公平、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实质上是整个行政法律制度和政府的各种行政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应当符合一般正义的基本要求,如有权力监督、损害救济、权责统一、允许受不利影响者陈述申辩等,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以正当的目的行使公共权力。本法围绕这一基本原则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救济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制。

  公平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平等地获得政府信息,要求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对不同的个人、单位和群体做到不偏袒、不歧视。本法中,公平原则的突出体现在规定了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和场所,依申请公开中的申请方式以及有关见面费用和提供试听帮助等。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以最便利的形式向公民提供政府信息,尤其是要简化获得政府信息的各种程序,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本法围绕便民原则作了很多制度上的设计,最为突出的包括对公开方式、公开场所和公开设施的规定,对编制、发布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规定以及申请政府信息的各种灵活方式的规定。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4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2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