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行为适用本条例。“城市规划区”指的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只有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才适用条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一律不适用本条例。同时,并非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行为,都属于《拆迁条例》调整范围,只有那些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才由《拆迁条例》来规范。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主要指的是自拆自建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一般的建设活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联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2条

  《土地管理法》第2、8条,第5章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