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拆迁执行主体】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关联法规
《建筑法》第50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12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条 【拆迁执行主体】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关联法规
《建筑法》第50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12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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