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安置补偿金的用途】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控的规定。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当提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法的拆迁人出具虚假的资金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至于造成拆迁人在拆迁后期拆迁资金严重不足,不能及时完成安置房的建设,不能兑现向被拆迁人的补偿,致使被拆迁人长期在外过渡,短则一二年,长则三四年,严重影响被拆迁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为此,本条规定:一方面是拆迁人应当将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不得挪作他用。这样才能保证在拆迁活动中有足够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切实可行的制度,实现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