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测绘法适用范围和测绘定义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了测绘法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效力。按照本条规定,测绘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测绘活动。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必须依照测绘法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调整各种测绘法律关系和进行测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主权和排他性管辖权的空间(即我国的领土范围)。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即由领陆、领水、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和上空所组成:(1)领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疆界以内的陆地领土统称为领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2)领水: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疆界以内以及与陆地疆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称为领水。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疆界之内的河流、湖泊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如:渤海湾和琼州海峡等;其中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大陆之间的水域又称为内海。领海是指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是指领陆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底床(包括海床)和底土。(4)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领空的上限一般至空气空间的最高层,不包括外层空间。领域有延伸的含义,包括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的馆舍和我国在国外的公用船舶或飞机等。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域内行使主权权力和排他的管辖权,任何国家不得破坏别国领土完整和在其领域内行使主权权力。国家领域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所存在的空间。国家对领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设立的邻接领海并属沿海国专属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毗连区是指毗连沿海国领海,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领陆和领水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的法律规章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它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但应遵守一般国际法和沿海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3)大陆架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外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外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则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等规定,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拥有200海里之外大陆架的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行使主权权利,未经沿海国同意,任何人无权勘探和开发这些资源。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上所有的勘探和开发资源活动,在大陆架上建筑人工岛屿及其他人工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其它国家在大陆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享有与专属经济区内相同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是国家行使特定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的空间,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目前全球海洋中发生权益争端最多、资源和空间争夺最激烈的区域。各沿海国之间尚未划定的海上边界也主要集中在这一区域。虽然沿海国在本区域所行使的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和一些看似不太重要的管辖权,其权利的性质弱于其“领域"内的主权,但是,这些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实质上是一定意义上的主权的演变;同时,由于“管辖的其他海域"面积是传统管辖海域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意味着沿海国管辖和防卫空间的巨大拓展,因此,“管辖的其他海域"无论对于沿海国还是对于其他国家来说,都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战略意义。目前,关于沿海国对“管辖的其他海域"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的争论和斗争仍在继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国日益重视海洋权益。由于目前国际海洋法领域关于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空白之处或有争议的问题,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法律制度仍处在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因此,国家的实践就具有了重要的“造法"意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场和实践将对该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世界各沿海国纷纷从本国利益出发,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更新了的大陆架制度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同时,也不断加强对其所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管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海洋力量建设。少数海洋霸权国家更是大肆利用国际法律制度中一些尚不确定的方面,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各类海上活动,特别是加强在其他沿海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活动,以便从各方面获取最大的利益。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对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该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其他未被列入附件的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测绘法未被列入上述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中,因此,测绘法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二、第二款明确了测绘的定义。

  测绘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如果在法律上没有对测绘涵义的严格界定,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对测绘涵义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测绘法规定测绘的定义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法律上的定义,使测绘法调整的范围更加明确,保证有效地规范测绘活动,保障测绘管理与测绘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本条将测绘定义为: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其中,所称的“自然地理要素" 是指由于自然形成的水系、地形、海岸线、土质和植被等要素,比如河流、湖泊、山脉、山峰、沙漠、森林、草原等。所称“地表"是指地球的表面层(含地上、地下、海底及其他水下等)。所称人工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非自然形成的要素,如居民地、厂矿、学校、道路、桥梁、隧道、水库、地上地下管线、界桩、标志等。所称“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通常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以及所有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