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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三十七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1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三十六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1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三十五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医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1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三十四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释义】本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1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三十三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1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三十二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0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0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三十一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药物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0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0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三十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释义】本条是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不仅要控制人口数量,也要提高人口素质,提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0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0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二十九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释义】本条规定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0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0

  • 人口与计划生育释义:第二十八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释义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1-20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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