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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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对伪造、变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对伪造、变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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