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发布部门:
高级搜索

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八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对商检工作人员渎职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九条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释义】本条是对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检验、鉴定收费的规定。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一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释义】本条是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四十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制定本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是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涉及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释义】本条是对国家商检部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一条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一、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届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对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五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分类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