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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释义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利的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释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释义】本条是对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的规定。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生产者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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