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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释义

  • 法官法释义:第七条 现行有效

    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释义】本条是关于考核结果必须通知本人及本人对考核结果有权申请复议的规定。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不得兼任特定职务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培训及培训原则的规定。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八条 现行有效

    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担培训法官任务的主体的规定。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审判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智力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九条 现行有效

    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十八条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的等级划分的规定。法官法将法官的级别划分为十二级,并将法官分为首席大法官、大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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