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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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关联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释义】确定交通事故具体情况是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释义】理解本条的关键在于明确机动车、道路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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