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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27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条文注释本条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功能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物业共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38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权属和用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而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 第28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查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条文注释人们往往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一个物业项目,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理所当然要对合同标的物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39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48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60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49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九条【物业投诉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业投诉制度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51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一条【道路、场地设施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61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70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文注释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意味着从某日开始,某种行为要接受法的调整,而且新法的实施日往往是旧法或者内容与新法相抵触的同级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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