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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释义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释义】本条是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一、排灌工程设施,是为灌溉农田、排泄水流而兴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一、土地调查是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释义】本条是关于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释义】本条是关于评定土地等级的规定。一、土地等级是土地质量和价值状况差异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释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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