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二、 全体会议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三、 表决分别在两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3月5日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3月12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四、 本办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