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颁布时间:2023-03-05实施日期:2023-03-05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23-03-05
实施日期 2023-03-05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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