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传承阜新工业文化,弘扬阜新工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已认定为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在阜新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反映工业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市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存。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品、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部门”)负责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等工作,协助市工信部门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文物、财政、国有资产、档案、教育、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挖掘、诠释、展示、宣传阜新工业文化价值,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意识。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行政学院等将工业遗产知识纳入地方课程内容。

第八条 对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等。

第十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制定市级工业遗产评价指标,建立市级工业遗产保护制度;采取调查和组织申报相结合方式,开展市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
市工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遗存价值,鼓励和支持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省级、国家工业遗产;符合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件的,应当会同文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请或者推荐。

第十一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国有资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档案等部门开展工业遗产调查。
市工信部门通过调查方式拟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业遗存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的,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积极申请。

第十二条 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市级工业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遗存核心物项产权明晰;
(二)彰显阜新工业特色,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
(三)保存状况良好,具有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四)符合市级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向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工信部门初审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工信部门申报市级工业遗产。
申请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工业遗产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业遗产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根据市级工业遗产评价指标标准,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等事项提供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组织工业遗产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市级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市工信部门应当加强阜新煤炭工业遗产认定工作,提高煤炭工业文化影响力。

第十六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建立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括工业遗产名称、地址、核心物项、级别、建成年代、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修缮维护、安全防护、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业遗产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核心物项醒目位置设立标志。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可以向政府捐赠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有资产部门依法接收。

第十八条 对尚在使用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在妥善保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情况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改造、迁移列入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前,应当向市工信部门报告。改造、迁移具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市工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市级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恢复,出现损毁时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工信部门向市工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且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工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市级工业遗产名单、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中移除。工业遗存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阜新市市级工业遗产”字样及相关标志、标识。

第二十二条 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够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阜新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四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现场展示工业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内容。
鼓励和支持煤炭、电力、机械、酿酒、蒙医药等行业企业、个人通过建设博物馆、展览馆等方式,对工业遗产进行集中保护、展示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工业遗产场景资源,开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七条 禁止对列入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的工业遗产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造、迁移工业遗产核心物项造成工业遗产价值降低或者丧失;
(二)拆除、损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
(三)擅自在工业遗产核心物项上涂写、刻划、张贴、攀爬;
(四)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工业遗产管护设施或者保护标志;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改造、迁移工业遗产核心物项造成工业遗产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或者拆除、损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的,由市工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恢复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工业遗产核心物项上涂写、刻划、张贴、攀爬的,由市环境卫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工业遗产管护设施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市工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定为文物、历史建筑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实施的违法行为,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