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十三条中的“上缴同级财政”修改为“上缴国库”。

二、 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印制的罚款票据”修改为“制发的专用票据”,将“上缴财政”修改为“上缴国库”。

三、 对《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的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制发的罚款收据”修改为“制发的专用票据”,将“上缴财政”修改为“上缴国库”。

四、 对《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证件”修改为“执法证件”。

五、 对《大连市旅游条例》的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中的“第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大连市旅游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