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饮用水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乡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本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