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应当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原则,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城市格局和空间形态,留住城市的自然美、天然韵、生态味,增强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彰显城市的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二、 下列重点区域应当纳入天际线管控范围:
(一)城市核心区、中心地区、新城新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
(三)重点城市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周边;
(四)重要河道两岸及近海开敞空间;
(五)对城市风貌和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三、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全周期管理和统筹协调,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各项任务。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审批规划条件,编制相关规划设计导则,并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相关工作。

四、 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整体空间格局和风貌定位,构建多节点、组团式的空间形态,合理布局通风廊道、开敞空间等,加强对重点区域天际线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制定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分类细化天际线管控要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把握建筑空间尺度,合理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五、 城市设计应当统筹重点区域建筑布局,对建筑空间形态进行整体管控,注重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水平方向形成错落有致、统一协调、有节奏、有韵律的天际线变化,进深方向形成重点突出、层次丰富、视线通透、色彩适度变化的效果。

六、 建筑设计应当强化对建筑高度、面宽、体量和形体的控制,加强对建筑立面、建筑屋顶等的一体化设计,促进新老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协调,形成有层次、有变化的色彩搭配,增强景观资源的可达性、可视性。

七、 加强海岸线规划管控,建设通达海岸、系统互联、人可亲近的近海开敞空间,鼓励通过错层、退台等方式丰富沿海区域建筑层次和造型,形成碧海、蓝天、城市相互映衬的天际线景观。

八、 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景观照明等设置应当与建筑风格、立面形式以及城市风貌相协调。

九、 建设工程围网、围挡、架空管线等临时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十、 加强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应当保护历史文脉,鼓励传承创新,融入现代文化元素,延续城市特色风貌。

十一、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拆改、增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原有的立面、色彩和形状,破坏天际线景观。

十二、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在重点区域天际线规划设计工作中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提升规划设计水平。

十三、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天际线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控要求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处罚。

十四、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维护本决定执行的严肃性。

十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